昨日上午,屏東縣內埔鄉發生一起引人關注的車輛違規事件。
一名王姓女駕駛在行經某交叉路口時,遭警方以「未依規定停讓」為由開罰1500元並扣違規點數。然而,這名女駕駛對此不服,毅然提起行政訴訟,誓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根據判決書所述,王女士在民國112年10月15日下午1時47分左右,駕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當時警方以「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為由舉發違規行為,並於當月17日移送至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
王女士堅稱自己並未違反交通法規。她表示,事發當時她的車輛正從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科大北路向西北進入中林路右側的不知名路延伸道路,在途經中林路464巷、觀山街及聯通街等多個路口後,突然被警車攔停。她認為現場路況與警方報告中的描述不符,且警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模糊不清,僅憑員警一面之詞就做出裁罰,這是對人民權利的侵害。
南市交通局則表示,根據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事發路口設有閃光紅燈號誌和「停」字標誌。警方當時目擊王女士車輛行經該路口時未依規定停讓,因此認定她確實違反了交通法規。
為了驗證事實真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透過Google地圖街景進行比對。經過仔細查證後發現,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實際上是兩條平行的道路,並沒有直接相連的路口。
此外,警方提供的現場照片也顯示其拍攝位置可能有誤。
最終,在被告方提交的新證據下,法院確認違規地點應為「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而非原處分所記載的路口。由於警方未能提供足夠的影像或證據來補強其指控,法院裁定撤銷原先對王女士的罰款及扣分。
這起案件的成功抗爭不僅顯示出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也提醒所有駕駛人,在遇到交通違規處罰時應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